变电站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
(1)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,消除事故的根源,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。
(2)注意所用电的安全,设法保持所用电源正常。
(3)事故发生后P182031,根据表计、保护、信号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、判断,制定出处理方案。处理中应防止非同期并列和系统事故扩大。
(4)在不影响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下,尽一切可能使设备继续运行。
(5)在事故已被限制并趋于正常稳定状态时,应设法调整系统运行方式,使之合理,让系统恢复正常。
(6)尽快对已停电的线路恢复供电。
(7)做好主要操作及操作时间的记录,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和系统调度员。
(8)水电厂发生事故后,处理时应考虑对航运的影响。
电气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
(1)发生事故和处理事故时,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,应正确执行调度、值长、值班长的命令,处理事故。
(2)在交接班手续未办完而发生事故时,应由交班人员处理P181056,接班人员协助、配合。在系统未恢复稳定状态或值班负责人不同意交接班之前,不得进行交接班。只有在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或值班负责人同意交接班后,方可进行交接班。
(3)处理事故时,当值系统调度员是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人,值长是全所事故处理的领导和组织者,电气值班长是变电站电气事故处理的领导和组织者。电气值班长应接受值长指挥,值长和值班长均应接受系统调度员指挥。
(4)处理事故时,各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令、复诵、汇报、录音和记录制度。发令人发出事故处理命令后,要求受令人复诵自己的命令,受令人应将事故处理的命令向发令人复诵一遍。如果受令人未听懂,应向发令人问清楚。命令执行后,应向发令人汇报。为便于分析事故,处理事故时应录音。事故处理后,应记录事故现象和处理情况。
(5)事故处理中,若下一个命令需根据前一命令执行情况来确定P127309,则发令人必须等待命令执行人的亲自汇报后再定。不能经第三者传达,不准根据表计的指示信号判断命令的执行情况(可作参考)。
(6)发生事故时,不要急于复归各装置的动作信号,以便查核,便于事故的正确分析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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