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线路架设过程中导线受伤的处理


《电气与电动》 / 2012-08-21

    线路架设过程中导线受伤的处理


    (1)导线在同一处损伤,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P164207,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0号砂纸磨光,可不作补修:


    1)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/2。


    2)钢芯铝绞线、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%,且强度损失小于4%。


    3)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4%。


    (2)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    1)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6-7的规定。


    2)当采用缠绕处理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①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P164205;②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,其直径不应小于2mm;③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,缠绕应紧密,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,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。


  3)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①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;②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,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对预绞丝的规定;③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,且与导线接触紧密,损伤处应全部覆盖。


  4)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①损伤处的铝(铝合金)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;②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,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20mm处;③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SDJ 226-1987《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》的规定。


    (3)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,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:


  1)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上述(2)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。


  2)连续损伤强度、截面积虽未超过上述(2)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,但损伤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。


  3)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。


  4)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.5倍而又无法修复。


  5)金钩P164203、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。


  (4)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,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表6-8的规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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